中宏安享无忧长期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2-01 09:32: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利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的申请应由 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利益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4
6、保险合同;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重大疾病利益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医院【释义十二】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3、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4、保险合同;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利益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 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利益。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重大疾病利益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身故利益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