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2-01 09:28: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病理、血液及其 他科学检验方法的检验报告;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
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属于保
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 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 应的差额。
第五章 合同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 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
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自批单所载明的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 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
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和首批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 除另有约定外,极短期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 × 极短期收费比例。
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 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 要求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
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 零时起终止。若未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 扣
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若已发生对 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不予退还保险费。
三、 若被保险人少于 5 人或参保比例不足 75%投保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
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 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
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 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
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 保险费。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 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
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
如 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本 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