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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10:2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章 合同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同附 件,并自批单所载明的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 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参保人员的终 止时间相一致。除另有约定外,极短期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 × 极短期收费比例。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 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 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 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零时起终止。若未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 金给付,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若已发 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不予退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单位人员变化超过 10%的,本公司有权调整 费率。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 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 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