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安康守护特需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8 10:14: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安康守护特需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一、特需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给付范围内的医疗保健费用,本公司对实际发 生的医疗保健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特需医疗保险 金。其中医疗保健费用给付范围、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 公司共同约定。 本公司每次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个人账户特需医疗保险金以个人账 户余额为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后,其个人账户余额相应等额 减少。 若投保人选择建立公共账户,当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经投保人 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在公共账户余额内给付公共账 户特需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后,公共账户余额相应 等额减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医疗保健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机构取 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高残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而丧失日常生活 能力,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高残护理保险金额给付高残护理 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高残护理保险责任终止。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安康守护特需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10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与投保范围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中航三星安康守护特需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条款、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
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
第二条
投保范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一、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二章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需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给付范围内的医疗保健费用,本公司对实际发 生的医疗保健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特需医疗保险 金。其中医疗保健费用给付范围、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 公司共同约定。 本公司每次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个人账户特需医疗保险金以个人账 户余额为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后,其个人账户余额相应等额 减少。 若投保人选择建立公共账户,当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经投保人 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在公共账户余额内给付公共账 户特需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后,公共账户余额相 等额减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医疗保健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机构取 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高残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而丧失日常生活 能力,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高残护理保险金额给付高残护理 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高残护理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发生特需医疗保健费用,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 不符合保单或协议中双方的特别约定。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的疾病。
8. 不符合保单或协议中双方的特别约定。 因上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体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