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安康守护特需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8 10:14: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 差额。
第五章 合同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或从公共账户中转入保险 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自批单所载明的生效 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若投保人选择从 公共账户中转入新���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公司可以按新增被 保险人的高残护理保险金额及其年龄性别计算并收取高残护 理保险金保障保费。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 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
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零时起终止。 本公司按投保人的要求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公共 账户,或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
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 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 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和公 共账户余额。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和公共账户余额。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 外,特需医疗保险金、高残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本人。 同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 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