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安康守护特需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8 10:14: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残疾,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高 残护理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 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
上。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 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 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个人账户和投保人公共账户(若有,下同)余额按年单利1.5%结息后退还给投保人。
第七条 保险金额 高残护理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中载明。
第八条 账户管理和保险费
本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建立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但每次 交纳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本公司将投保人每次所交保险费在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按照投保人要求分别计入 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管理费的收取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 定。 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从公共账户中向其指定的个人账 户转入资金,但每次转入资金不得低于本公司所规定的最低金额。
第九条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申请重新订立本合同(续保), 但须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管理费收取比例。
第四章保险金申请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 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特需医疗保险金 在申请特需医疗保险金时,特需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特需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若附属被保险人发生医疗保健费用支出,应提供附属被保险人 的身份证明,以及附属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医疗费用分割单,其他医疗保健相关的发 票原始凭证;
5. 特需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
径获得了部分补偿,该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需提 供上述理赔资料复印件和分割单原件或提供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 并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印章的原始凭证,本公司对剩余部分的医疗 费用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高残护理保险金 在申请高残护理保险金时,高残护理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高残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若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发生高残护理理赔,应提供被保险人
的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以及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与被保 险人的关系证明;
4.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高残护理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 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