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康乐人生医疗保险A款HCA如何?
2014-11-28 10:04: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康乐人生医疗保险A款HCA
适用年龄:30天岁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ICU病房补贴 重大疾病津贴
2.2.1 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三日得到的日数乘以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同一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同一被保险人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累积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同一被保险人本合同持续有效期间住院日数以一千日为限。
同一被保险人本合同持续有效期间累积住院日数达到一千日,本合同终止。
2.2.2 ICU病房补贴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因同一次住院的ICU病房补贴日数以二十日为限。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2.2.1项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得2.2.1项保险金,则不能取得本项保险金。
2.2.3 重大疾病额外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不含当日)后生存且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等值于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五十倍的重大疾病额外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不含当日)后生存且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除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等值于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五十倍的重大疾病额外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额外补贴保险金给付在本合同持续有效期间内以三次为限,累计给付重大疾病额外补贴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BOB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康乐人生医疗保险合同条款A款
(2010年6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 款 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康乐人生医疗保险合同A款(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HCA。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在续保时,如投保人未重新提出告知,则延用续保前最后一次的告知内容。
若本合同持续续保并有效满二年后,本合同承保的同一被保险人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再依据本规定解除本合同。
1.3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