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如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1-28 10:00: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康如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1岁-31岁 | 189.00元 | 1年 |
住院医疗费报销3000元 |
1年 |
23岁-23岁 | 225.00元 | 1年 |
住院6000元 |
1年 |
30岁-30岁 | 283.00元 | 1年 |
住院6000元 |
1年 |
30岁-30岁 | 283.00元 | 1年 |
住院费用1.8万 |
1年 |
32岁-32岁 | 285.00元 | 1年 |
住院费用报销6000元 |
1年 |
26岁-26岁 | 378.00元 | 1年 |
住院费用报销9000元 |
1年 |
0岁-0岁 | 378.00元 | 1年 |
住院费用报销9000元 |
1年 |
1岁-1岁 | 378.00元 | 1年 |
住院费用报销1.2万 |
1年 |
20岁-20岁 | 525.00元 | 1年 |
住院9.0万 |
1年 |
1岁-1岁 | 999.00元 | 1年 |
住院6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A 型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2]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3]医师诊断必须住院[4]的,若被保险人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我们以其每次住院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5]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则我们以其每次住院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8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每个保单年度内发生的所有保险事故所对应的给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
B 型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的,我们按照其每次住院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8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每个保单年度内发生的所有保险事故所对应的给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
(2) 续保时不受等待期影响。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6 页
安联附加安康如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康如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我们提供A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