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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康如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1-28 10:00: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给付���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4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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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当前保单年度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年交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月数第一个保单年度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其他交费方式满 10 个月 0% 60% 0%满9 个月但不满10 个月 0% 50% 0%满8 个月但不满9 个月 0% 40% 0%满7 个月但不满8 个月 0% 30% 0%满6 个月但不满7 个月 0% 25% 0%不满6 个月 0% 0% 0%若我们已经按照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给付过保险金,而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不退还任何保险费。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六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职业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变更职业后十日之内通知我们。

  (1)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本公司的承保范围,本附加���同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参照本附加合同“5.1 附加合同的解除及风险”表中所示比例退还当前保单年度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变更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费维持不变,但在续保时您需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职业支付续保保险费;若您或被保险人未按前述约定通知我们,而仍然按变更前的职业支付续保保险费,本公司按如下规定办理:

  1)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致使您实付续保保险费少于应付续保保险费的,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续保保险费与应交续保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实际已交保险费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致使您实付续保保险费多于应付续保保险费的,我们将退还您本保单年度多交的续保保险费,您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