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如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1-28 10:00: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B 型两种保障类型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1)A 型保障: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之间(含六十周岁)的当地社会医疗保险[1]的参保人员,可作为本附加合同A 型保障的被保险人。
(2)B 型保障: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之间(含六十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B型保障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附加合同的终止 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附加合同;
(2)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3)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但对于静脉曲张、胆道系统疾病、扁桃腺、甲状腺、痔疮、中耳、疝气及生殖系统方面的疾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为等待期。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2 页 共 6 页
安联附加安康如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2 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A 型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2]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3]医师诊断必须住院[4]的,若被保险人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我们以其每次住院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5]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则我们以其每次住院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8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每个保单年度内发生的所有保险事故所对应的给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
B 型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的,我们按照其每次住院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8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每个保单年度内发生的所有保险事故所对应的给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
(2) 续保时不受等待期影响。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6]后患病;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
(9) 被保险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