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8 09:22: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
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不受上述90日的
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
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重大疾病及身故保险责任以本合同
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 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 染;
六、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 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 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 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 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中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费及宽限
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
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 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60 日为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 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 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 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第九条
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
限期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
任。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
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交清所���交
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自批单载明的日期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
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
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