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顺心长期医疗保险
2014-11-27 09:53: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康顺心长期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7周岁至4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津贴 恶性肿瘤津贴(1)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以下给付项目给付保险金:
1) 住院补贴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2]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3]医师诊断必须住院[4]治疗,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乘以实际住院天数[5]给付住院补贴。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1‰×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补贴累积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
2) 重症监护补贴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7] ,我们除给付上述第一项所列住院补贴外,还按每日重症监护保险金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7],给付重症监护补贴。每日重症监护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在一个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补贴给付天数以三十天为限。
3) 恶性肿瘤津贴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8]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恶性肿瘤,则我们给付恶性肿瘤津贴。
恶性肿瘤津贴=30%×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津贴给付以一次为限。
(2) 住院补贴、重症监护补贴、恶性肿瘤津贴中的某项或数项给付项目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累计赔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康顺心长期医疗保险条款
(2010 年4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即《安联安康顺心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在七周岁至四十五周岁之间(含七周岁及四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附加合同
(3)我们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累积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1)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以下给付项目给付保险金:
1) 住院补贴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2]或在等待期满后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经医院[3]医师诊断必须住院[4]治疗,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乘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