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7 09:45: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 30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附加险。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时起适
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投保人按期提出续保且
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另行规定,是指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住院的实际发生时间,按原保
险单的规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5.3 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因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而提前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 险金给付,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6.23)。
5.4 职业和工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 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种变更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费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未依前项约定
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
金。
但如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5.5 被保险人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于
的变动 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次日零时起终止,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该被保 险人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参保人数减少到投保单位成员总数的 75%以下,或参保人数低于 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5.6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 达给投保人。
5.7 合同内容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
变更 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8 身体检查 如本公司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5.9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需在入院后三日内及 时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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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释义
6.1 本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3 医院 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 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 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并提供 24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6.4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 手续,但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其他非正式的病床或挂床住院(见 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