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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7 09:45: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醉酒(见 6.5)、斗殴(见 6.6)、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 6.7)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6.8);(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6.9)、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6.10)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 6.11)的机动车(见 6.12)、助动交通工具(见 6.13);(7)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8)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9) 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6.14)、滑水、滑雪、蹦极、跳伞、滑翔翼、武术(见 6.15)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见 6.16)、探险(见 6.17)、特技(见 6.18)、 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活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 6.19)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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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或认定为准);

  (1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2.3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住院每日津贴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年。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 6.20)发生之日起 7日内

  通知 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 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6.21)导致的迟延除外。通知内容包括:事故

  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

  请 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主险、附加险的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 (2) 保险费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 6.22);(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医 疗费用原始收据(应含处方)、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等医疗证明材料;(5) 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做出核

  付 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保险金申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请时效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类别及保险金额确定。无论主险合同 采用何种交费方式,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取一次性交付方式。

  5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 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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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