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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

2014-11-27 09:35: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怎么样?

  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恶性肿瘤 原位癌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1]初次确诊为患有恶性肿瘤,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①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

  ②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恶性肿瘤。

  2)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原位癌,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①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症状或体征;

  ②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原位癌。

  (2)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3)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康欣晴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10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即《安联安康欣晴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四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1.5 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我们已给付本附加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2) 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三百六十五日内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三百六十五日内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1]初次确诊为患有恶性肿瘤,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