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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7 09:13: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检查费 重大疾病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3.1

  健康专项检查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须进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下述项目的检查,我们对每项检查给付等值于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最初基本保险金额1%的健康专项检查金,每项检查的健康专项检查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针对疑似恶性肿瘤的病理切片检查;

  2、针对疑似肝癌的肝穿刺涂片细胞学检查;

  3、针对冠状动脉和脑血管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

  4、针对疑似脑炎或脑膜炎的腰椎穿刺检查;

  5、针对疑似再生障碍性贫血或恶性肿瘤的骨髓穿刺或骨髓活体组织检查;

  6、针对疑似脑肿瘤、严重脑损伤或阿尔茨海默病的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给付每项检查的健康专项检查金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3.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时在主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时在主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后,我们给付等值于如下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当时对应的身故给付金额。

  2.3.3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保额关联

  我们给付本附加合同健康专项检查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分期领取的年金减少,年金减少比例同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比例。

  

  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3.1

  健康专项检查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