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7 09:13: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须进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下述项目的检查,我们对每项检查给付等值于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最初基本保险金额1%的健康专项检查金,每项检查的健康专项检查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针对疑似恶性肿瘤的病理切片检查;
2、针对疑似肝癌的肝穿刺涂片细胞学检查;
3、针对冠状动脉和脑血管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
4、针对疑似脑炎或脑膜炎的腰椎穿刺检查;
5、针对疑似再生障碍性贫血或恶性肿瘤的骨髓穿刺或骨髓活体组织检查;
6、针对疑似脑肿瘤、严重脑损伤或阿尔茨海默病的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给付每项检查的健康专项检查金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3.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时在主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时在主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后,我们给付等值于如下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当时对应的身故给付金额。
2.3.3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保额关联
我们给付本附加合同健康专项检查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分期领取的年金减少,年金减少比例同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比例。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健康专项检查、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果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
重大疾病
3.1
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7脊髓灰质炎
28严重川崎病
29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30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多发性硬化
27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28终末期肺病
2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0系统性红斑狼疮
3.2
重大疾病的定义
以上各种重大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