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鸿福齐添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7 09:13: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检查发现明显的畸形。至少下列3个关节受累:手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椎关节或跖趾关节。关节炎的症状须持续1年以上。
3.2.3.5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原发性心肌病是指因各种病因而出现的心室功能障碍。本病必须由医院的心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出现明显的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达IV级*)持续至少90天。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和限制型心肌病。其他类型的原发性心肌病及所有继发性心肌病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IV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并且体检及实验室检查显示有心功能异常的证据。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健康专项检查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4.2.1
健康专项检���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病历、医疗检查报告以及医疗检查费用原始单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2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恢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复(复效)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