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金色阳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27 08:55: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附加金色阳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2.3.1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2.3.2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3)×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2.3.3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2.3.2 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2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
2.3.4 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算。
2.2 保证续保及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生效日起,每6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若本附加合同所附的主合同为保证续保合同,则主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同时届满。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可于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5周岁,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2.3.2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