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附加金色阳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27 08:55: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 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或者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同意您续保,那么自满期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
4.3 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己交的保险费(见附表一)。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己交的保险费(见附表一)。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本附加合同未满期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7.3 合同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主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