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关心生命终身医疗保险
2014-11-26 08:56: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生附加关心生命终身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癌症住院津贴 手术津贴 一、 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 医生诊断必须入住医院进行治疗,我们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 金。
同一次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二、 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 生诊断必须入住医院在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我们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 房日数给付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三、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 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即恶性肿瘤,且因此入住医院接受治疗,则我们按住院 津贴日额的二倍乘以住院日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四、 重大手术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 生诊断入住医院并初次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则我们按住院津贴日额的五十 倍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重大手术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每种类型重 大手术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 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因遭 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入住医院进行治疗,且于其住 院前的二周内及出院后二周内,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而经医院门诊或急诊进行必要的治 疗,则对每次门诊或急诊,我们按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六、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而必 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入住医院接受治疗,则我们按住院津贴日额的二倍给付紧急医疗运 送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七、 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若被保险人因 遭遇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而至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我们 按下列约定给付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我们对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相应的社 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的个人自负部分,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 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给付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一保险单 年度,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住院津贴日额的五十倍为限。
2.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我们对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 险人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给付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 疗保险金。每一保险单年度,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住院津贴日额 的四十倍为���。
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本条一至七款的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一至七款的保 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续保除外)或复效日(以较迟者 为准)起九十天。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间歇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长生附加关心生命终身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11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 录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