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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友邦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5 09:4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附加合同自效力中止后两年始自动终止,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若投保人申请主合同退保,本附加合同也将作退保处理。

  【第十条 索赔申请】

  若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同时,索赔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合同(投保单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其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明;

  (4)其它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释义】

  一、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不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成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导致其身体全残。

  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均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成本款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的,则不受前述等待期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以下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