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友邦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5 09:4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年日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则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于该周年日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1)被保险人尚未年满六十一岁;
(2)该周年日前一日的保险金额尚未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百分之二百)。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缴付及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分期缴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或其它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缴付保险费。投保人须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缴费年限缴费至缴费期满。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缴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缴方式缴付保险费外,其它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自缴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后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外,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即中止效力。若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已在投保单或其它约定书上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与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当本合同与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与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天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它附加合同,自动借款也包括其它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八章 合同的撤销与退保】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与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
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且对本合同终止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则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对于本合同终止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本合同定义的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缴保险费。
第十九条 退保
在犹豫期后,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表或批注上所载的该保险单年度的退保金额;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九章 ���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条 复效
投保人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中止效力的,可自本合同中止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应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自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自效力中止后两年始自动终止,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本公司对本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章 借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