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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友邦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5 09:4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本附加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本公司已给付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3)主合同终止效力;

  (4)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相关的复效约定办理复效;

  (5)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缴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附加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九条 退保】

  在犹豫期后,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附加合同即时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表上所载的该保险单年度的退保金额。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若主合同中止效力,则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效力。自本附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