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友邦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5 09:4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第四章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满期;
(4)已给付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5)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条办理复效;
(6)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五章 基本条款】
第八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为基准计算,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若被保险人真实的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则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缴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若投保人已缴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十条 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附加批注。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的,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六章 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此后,若于每第五个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