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社保款)
2014-11-24 10:08: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社保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4.4.1 住院费用保险金
对于每次住院(见释义11.4)在约定范围(同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11.5》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见释义11.6),药品费(见释义11.7)以及其他费用(见释义11.8),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的95%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下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在约定范围内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下表。
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
项目 给付限额
床位费 保险金额的10%
药品费 保险金额的45%
其他费用 保险金额的45%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天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4.4.2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在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各项实际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且金额以本合同4.4.1中,按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形下计算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为上限。
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各项实际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且金额以本合同4.4.1中,按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形下计算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为上限。
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条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 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合同”。
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果本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1.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60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 (见释义11.2)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需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等待期后开始。
续保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11.3)而需住院治疗,无等待期。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4.2. 保险期间和续保
4.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4.2.2. 续保
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前,本合同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续保,您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本保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4.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4.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因疾病需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见释义11.25)住院接受治疗,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4.4.1 住院费用保险金
对于每次住院(见释义11.4)在约定范围(同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11.5》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见释义11.6),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