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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社保款)

2014-11-24 10:08: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必须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11.24)导致的延迟除外。被保险人应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见释义11.25)就诊,如果因急诊未在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在十天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指定的医院。

  6.3. 保险金申请

  6.3.1. 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申请

  住院费用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住院费用保险金:

  (1)保险合同原件;

  (2)理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意外事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5)医院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6)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医疗费用清单;

  (7)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8)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若委托他人办理以上保险金的申请,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6.4. 保险金诉讼时效

  权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6.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所有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们不予给付保险金。

  7. 合同效力的变动

  7.1. 合同的变更

  7.1.1.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我们将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7.1.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予您。

  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时所需证明、资料:

  1. 保全业务申请书;

  2.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7.2. 合同的解除-退保

  在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申请退保,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全业务申请书;

  2.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 保险单原件;

  4.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附表所示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若在您申请退保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7.3.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自动终止:

  1.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经审核不同意续保;

  2.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8. 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按附表一所示比例向您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并且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有关被保险人的询问事项,您应当核实后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