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1 09:31: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2.3.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 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3.2重大疾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9释义
1.1合同构成5.1保险费的交纳9.1周岁
1.2合同生效9.2团体
1.3投保范围9.3意外伤害
9.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9.5专科医生
9.6毒品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6.合同解除9.7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2.1保险金额6.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9.8遗传性疾病
2.2保险期间及风险9.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2.3保险责任异常
2.4责任免除9.10酒后驾驶
9.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2无有效行驶证
3重大疾病7如实告知9.13净保险费
3.1重大疾病的范围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4未满期净保险费
3.2重大疾病的定义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9.1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制9.16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17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
4保险金的申请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完全丧失
4.1受益人8.1年龄错误处理9.18永久不可逆
4.2保险事故通知8.2被保险人变动9.19条款约定利率
4.3保险金申请8.3合同内容变更9.20未满期保险费
4.4保险金给付8.4联系方式变更
4.5诉讼时效8.5争议处理
10-1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
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
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
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
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
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3.2重大疾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