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1 09:31: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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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4、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司退还
未满期净保险费
。
3重大疾病
3.1重大疾病
的范围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
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
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本公司将在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投保人投保本
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1恶性肿瘤15瘫痪
2急性心肌梗塞16心脏瓣膜手术
3脑中风后遗症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8严重脑损伤
5冠状动脉搭桥术19严重帕金森病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20严重Ⅲ度烧伤
6终末期肾病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7多个肢体缺失23语言能力丧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良性脑肿瘤25主动脉手术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26多发性硬化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27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12深度昏迷28终末期肺病
13双耳失聪2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4双目失明30系统性红斑狼疮
3.2重大疾病
的定义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其中,前
25种重大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
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
3.2.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
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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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2.2急性心肌
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
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2.3脑中风后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
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3.2.4重大器官
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
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2.5冠状动脉
搭桥术(或
称冠状动
脉旁路移
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终末期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