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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享乐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0 09:50: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享乐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招商信诺享乐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6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一、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前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32.7)的100%;

  2. 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25%。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保单周年日)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被保险人应领取的基本年金的总和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领取的基本年金后的余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前由于意外事故(见32.5)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见32.6)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200%;

  2.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的250%。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保单周年日)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被保险人应领取的基本年金的总和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领取的基本年金后的余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三、年金

  本合同年金领取的起始年龄分为50周岁、55周岁和60周岁三种,您方可在投保时选择年金领取的起始年龄,经我方同意后在保险单中载明。

  自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后,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见32.8),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方将按如下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一) 基本年金

  (1) 首年年金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 从领取年金的第二年开始至领取年金的第二十年,我方给付的年金金额为:上一年年金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5%。

  (二) 贺寿年金

  从领取年金的第二十一年开始,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三)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年金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年金,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未向我方书面提交领取年金的申请,我方默认为您方选择累积生息的年金领取方式,直至被保险人书面申请开始从我方领取年金。

  

  招商信诺享乐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9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如果您方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天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 费,本合同终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天后至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后的第一个 保单周年日之前,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7.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8.

  9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不支付身故保险金。 9.

  2.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现金价值”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32.

  9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2. 保险合同构成

  3. 投保信息变更

  4. 合同内容变更

  5. 本合同的有效性

  6.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 项

  7. 投保年龄

  8. 保险责任

  9.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单分红

  10. 红利分配

  第四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和保 险费

  11. 保险期间

  12. 基本保险金额

  13. 保险费的交纳

  14.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五章 保险单服务

  15. 保险单借款

  第六章 本合同效力的恢复

  16. 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七章 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7. 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