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享乐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0 09:50: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14. 未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的处理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保 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见 32.18),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 24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五章 保险单服务
15.保险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且在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
龄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如果您方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
经我方审核通过后,您方可以向我方申请借款,但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
为6个月,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累计借款本息最高金额不得超
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借款本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交付。如果
逾期未付,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并视同重新借款。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立即中止。我
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六章 本合同效力的恢复
16. 本合同效力恢 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审核同 意并且投保人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当日的 24时起,本合同效 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年内您我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 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第七章 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7.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方提供下列 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力。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0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
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如果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至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后的第 一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且审 核通过之日起 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 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8. 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四、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八章 索赔
19. 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见32.19)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天内通知我 方。
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方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 抗力(见 32.20)导致的迟延除外。
20. 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 况的任何医生(见 32.21)、医院(见32.22)(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 “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 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 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 费用由我方支付。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 验尸,费用由我方支付。
21.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2. 保险金申请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自费提 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3)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