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爱无优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10-29 10:1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爱无优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80%给付满期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生存保险金(不计利息)二者的差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2008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信泰爱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四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收取工本费十元后,全额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在保险单上。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80%给付满期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生存保险金(不计利息)二者的差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