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爱无优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10-29 10:1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红利事项
第八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当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有效,则该红利将于当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是非保证的。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付清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第四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本合同的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在保险单上。
第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果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交保险费,本公司将从该现金价值净额中为投保人自动垫交该项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但须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借款,但每次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前偿还。逾期未能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息。
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二条 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支付。如到期未支付,自保险费交至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予分配红利。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全部保险费和其它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如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五部分 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