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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富富余月月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8 10:19: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邮富富余月月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中邮富富余月月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意外身故 交通意外身故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若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每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我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

  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五)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7)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中邮富富余月月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富富余月月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 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二、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见释义 1),身体健康、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 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三)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我公司的书面询问事项,您应与被保险人充分沟通并予以确认;若因被 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您告知事项不实,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 保险费。

  若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您告知事项不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 还已交保险费。

(五)本条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 合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