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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 10:19: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公司不得 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在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 2))0 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的期间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被保险人 55 周岁、60 周 岁或 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年度(见释义 3)届满时止;确定的保险责任的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 10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无条件解 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需要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提供您的保险 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4);自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我公司之时起, 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四、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第七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身故保险金 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包括意外身故、交通意外身故),各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总 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时依各保险合同实际给付 的保险金(包括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 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若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每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 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有 效,我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5), 我公司将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 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 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 “���外全残保险金”。

  (五)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 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 7)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 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 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 “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