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交银安行人生两全保险
2014-10-14 09:12: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交银安行人生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1.1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等于身故时交费年度数(见释义)÷交费期间(年数)×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3.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见释义),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等于全残时交费年度数(见释义)÷交费期间(年数)×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3.3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且未发生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犯罪、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身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