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安康连连健康年金保险计划
2014-10-29 09:52: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安康连连健康年金保险计划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身故 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5岁 | 22500.00元 | 10年 |
身故30.0万 满期生存金24.0万 生存金2400元 |
2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信诚「安康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以下保险责任:
⑴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见6名词释 义),我们将不提供身故保险金,但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下列2 者的较大值者,退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见6名词释义)十本合同所附加的信诚附加『安 康连连颇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标准年缴保费^ X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见 6名词释义);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十本合同所附加的信诚附加『安康连连」额外给付 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标准年缴保费^ X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②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⑵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6名词释义)至主合同满期日前(不 含满期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以下金额给付生 存保险金:
^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十本合同所附加的信诚附加丨安康连连」额外给付长期 重大疾病保险标准年缴保费】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金類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十本合同所附加的信诚附加丨安康连连」额外给付长期 重大疾病保险标准年缴保费】父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上述3项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年缴保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 的部分。
信诚附加「安康连连」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以下保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 附录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⑴除本条第口)款情形外,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
⑵若被保险人在满30天至2周岁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 情况之一计算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年龄 给付金類占保险金類的百分比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 30实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60关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 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诚「安康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安康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 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利益、满期保险金利益、分红利益和其他 利益的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见6名词释义)的人士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 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10天内,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曰 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给付利益
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