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安康连连健康年金保险计划
2014-10-29 09:52: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及未 领取的款项。
5 基本条款
保险责��的开 5.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24时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别误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明(见6名词释义)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告 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⑴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
⑵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如实告知与保 险合同的解除
⑶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5.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变更通讯方式
合同效力的终 止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 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
5.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5.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 因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4 6条办理复效的;
⑶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 知
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臉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 权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5.6条)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5.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 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 5.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尸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5.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
特���约定
适用币种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5’ 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6 名词释义
周岁
6.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标准年缴保费 6丨2 下表为各种缴费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1
缴费方式 标准年缴保费
年缴 年缴保费
半年缴 半年缴保费4
季缴 季缴保费4
月缴 月缴保费42
以上所述保费都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丨
已缴费年期数 6.3 下表为各种缴费方式下的已缴费年期数:
缴费方式 已缴费年期数
年缴 实际已缴纳保费的次数
半年缴 实际已缴纳保费的次数除以2
季缴 实际已缴纳保费的次数除以4
月缴 实际已缴纳保费的次数除以12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