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安颐宝年金保险怎么样呢?
2014-10-23 10:17: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安颐宝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生活津贴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到六十五周岁对应保险单周年日,并且在该保险单周年日以前没有患所列的二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则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对应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金,以后每年以上一次给付额为基数增长2.5%给付养老金,每年给付一次,共给付十次后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尚未支付的养老金作为身故或全残体恤金,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体恤金受益人,其金额为剩余给付次数与身故前一次养老金给付额的乘积,保险责任终止。
二、生活补贴
若被保险人在六十五周岁对应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首次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列的二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第一次患病的当年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活补贴,若本合同仍在缴费期内,则豁免续期保费;以后每年以上一次给付金额为基数增长2.5%给付生活补贴,每年给付一次,共给付五次后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生活补贴领取期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生活补贴作为身故或全残体恤金,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体恤金受益人,其金额为剩余给付次数与身故前一次生活补贴给付额的乘积,保险责任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体恤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生活补贴或养老金前身故或全残,则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体恤金,保险责任终止。如投保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以及应付利息,本公司将从给付的 保险金中扣除欠缴和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及利息。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安颐宝年金保险
本条款共二十三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安颐宝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客户体检健康告知书、体检医师报告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批单、及���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被保险人本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作为投保 人,向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到六十五周岁对应保险单周年日,并且在该保险单周年日以前没有患所 列的二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则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对应保险单周年日按本 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养老金,以后每年以上一次给付额为基数增长 2.5%给付 养老金,每年给付一次,共给付十次后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人在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 或全残,本公司将尚未支付的养老金作为身故或全残体恤金,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体恤金 受益人,其金额为剩余给付次数与身故前一次养老金给付额的乘积,保险责任终止。
二、生活补贴
若被保险人在六十五周岁对应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首次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列的二十种重 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第一次患病的当年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给付生活补贴,若本合同仍在缴费期内,则豁免续期保费;以后每年以上一次 给付金额为基数增长 2.5%给付生活补贴,每年给付一次,共给付五次后保险责任终止;若 被保险人在生活补贴领取期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生活补贴作为身故或全残体 恤金,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体恤金受益人,其金额为剩余给付次数与身故前一次生活补贴 给付额的乘积,保险责任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体恤金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生活补贴或养老金前身故或全残,则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体恤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投保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以及应付利息,本公司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和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及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