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安颐宝年金保险怎么样呢?
2014-10-23 10:17: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办理减额缴清保险后,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自动终止,本公司将退还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借 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 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及其利息时,本合同 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申请时应填写变更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经本 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所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 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两年 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以 较迟者为准)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占应缴保 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 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 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2、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须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 和资料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本公司。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本合同之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扣除本合同工本费 10 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三、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书及本合同之 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但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已领取过本合同约定保险金的,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本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二十种重大疾病的释义 一、急性心肌梗塞
是指由于相应区域冠状动脉供血不足造成的部分心肌死亡。诊断必须由下列五项中的至 少三项支持:
(1) 典型临床表现;
(2) 明确的最近心电图变化;
(3) 有诊断意义的心肌酶 CK-MB 升高;
(4) 有诊断意义的肌钙蛋白升高;
(5) 发病 3 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50%。 二、中风
任何脑血管的突发性病变导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神经系统机能障碍,包括脑梗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