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6 11:35: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28天至10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身故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给付
本合同被保险人达到 60 周岁且从第 5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
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 及标准转换为年金。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百年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百年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2011年1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v 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v 您有退保的权利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v 通讯地址变更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v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收取相关费用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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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 我们提供的保障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合同构成4.1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2合同成立与生效4.2保险期间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3投保年龄4.3保险责任8.1未还款项
1.4犹豫期4.4责任免除8.2合同内容变更
2. 保险费的交纳5.保险金的申请8.3地址变更
2.1保险费的交纳5.1受益人8.4争议处理
3. 保单账户5.2保险事故通知9. 释义
3.1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5.3保险金申请9.1周岁
3.2保单账户结算5.4保险金给付9.2保单周年日
3.3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5.5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9.3现金价值
3.4初始费用收取5.6诉讼时效9.4保险事故
3.5保单管理费6.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9.5不可抗力
3.6部分领取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9.6申请人
3.7退保费用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7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⒈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
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
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投保时一 效 次交清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
[9.1]
零时开始。本合同的保单年度 以生效日起算。
[9.2]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出生满 28 日至 10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
将本合同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
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
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 保险费的交纳
2.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即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所有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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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单账户
3.1 保单账户与保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利息计
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单管理费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 退保费用的收取而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 的具体状况。
3.2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 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 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 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计算。
3.3 保 单 账 户 最 低 最低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保证利率 目前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我们可以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上限。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
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
如果按当时最低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大于按照实际结算利率计算的保
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以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为准。
3.4 初始费用收取 您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我们可以在不
超过保险费 4%的最高收取标准的范围内,调整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
3.5 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每个结算日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如果有欠交
的保单管理费,我们也同时收取,保单管理费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最高不超过 5 元/月。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 同当期的保单管理费,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实际余额收取该期保单管理费, 本合同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3.6 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
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领取金额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 保单账户价值按以下金额等额减少:领取金额1-退保费用比例3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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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退保费用 您在部分领取或退保时我们会收取相应的退保费用。
部分领取时,退保费用为部分领取前后保单账户价值减少部分乘以退保费用比
例;退保时,退保费用为保单账户价值乘以退保费用比例。
我们可以在不超过下表列明的最高收取标准的范围内,调整退保费用的收取比
例。最高收取标准如下:
保单第 1 保单第 2 保单第 3 保单第 4 保单第 5 保单第 6 及以后
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5%4%3%2%1%0%
用比例
4. 我们提供的保障
4.1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金限制
4.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4.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4.3.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4.3.2 年金给付 本合同被保险人达到 60 周岁且从第 5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
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
及标准转换为年金。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