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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6 11:35: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9.3]

  值 ,本合同效力终止。

  5. 保险金的申请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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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9.4]

  5.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 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9.5]

  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 导致

  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9.6]

  5.3 保险金申请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 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5.3.1 身故保险金申 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请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9.7]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及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殡葬证明; (6)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3.2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理赔 申请保险金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3.3 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情况除外。

  5.4 保险金给付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

  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 之日起 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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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4)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法院宣告死亡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

  的处理 书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收取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5.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6.1 您解除合同的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手续 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7.2 本公司合同解 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受以下限制:

  除权的限制 (1)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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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

  费、保单管理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

  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8.3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

  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给您。

  8.4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

  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 释义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的右上方有释义标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9.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周岁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3 现金价值 本合同现金价值���于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9.4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9.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