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招财猫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4:43: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招财猫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年金转换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倍;
2.已缴保险费扣除累积已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2.3.2 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满期日,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满期时 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4 年金转换选择权
在领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 当作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选项的一种:
1. 十年期固定年金;
2. 二十年期固定年金;
3. 终身年金(转换年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需不小于 50 周岁)。 年金领取方式的具体事宜按我们与被保险人当时的书面约定执行。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享有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权益。..。..。..。..。..。..。..。..。..。..。..。..。..。..。..。..。.6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制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年金转换选择权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宣告死亡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4.2 初始费用收取
5 保单结算
5.1 个人账户
6 个人账户价值权益
6.1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6.2 部分领取费用
6.3 保单借款
7 解除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7.2 解除合同费用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合同内容变更
9.3 通讯方式变更
9.4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账户 价值的领取
9.5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投保年龄
10.2周岁
10.3法定身份证明
10.4保单周年日
10.5保单年度
10.6利息
10.7借款利率
10.8毒品
10.9酒后驾驶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10.11无有效行驶证
10.12现金价值
10.13结算利率
10.14最低保证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招财猫」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和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已缴全部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倍;
2.已缴保险费扣除累积已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2.3.2 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满期日,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满期时 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4 年金转换选择权
在领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
当作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选项的一种:
1. 十年期固定年金;
2. 二十年期固定年金;
3. 终身年金(转换年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需不小于50周岁)。 年金领取方式的具体事宜按我们与被保险人当时的书面约定执行。
2.5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