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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招财猫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4:43: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满期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可于约定的满期日之 后,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3. 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其它材料。

  3.3.2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上述3.3.1至3.3.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宣告死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向我们缴清本合同的保险费。

  4.2 初始费用收取 您缴纳的保险费,按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该初始费用比例为4.6%。

  5 保单结算

  5.1 个人账户

  我们将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 值等于已缴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

  个人账户价值每日按当时的结算利率复利累积,我们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

  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以复利方式对应的日利率。

  我们会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天内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的相 关信息。

  6 个人账户价值权益

  6.1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将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付您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在扣除部分领

  取费用后的余额。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于我们收到您的申请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您每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您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扣除您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和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元。

  6.2 部分领取费用

  如您在本合同犹豫期后部分领取您的个人账户价值,我们需要从您的部分领取金额

  中扣除部分领取费用,该费用为个人账户的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时所在的保

  单年度对应的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 保单年度 第2 保单年度及以后 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1% 0%

  6.3 保单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个人账户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 请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9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 月。

  保单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 若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自动进入下一借款期, 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息。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 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 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7 解除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合同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解除合同费用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需要向您扣除相应的费用,该费用为解除合 同之日个人账户价值乘以解除合同时所在的保单年度对应的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 保单年度 第2 保单年度及以后 解除合同费用比例 1% 0%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9.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 更等)的变更申请。

  9.3 通讯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您。

  9.4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

  若因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诸如证券交易所���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 易等)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给付个人账户价值(包括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和解除合 同),我们将延迟支付该个人账户价值。

  9.5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 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 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