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2010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3:39: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2010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以下几项条件并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将于接受被保险人年金给付申请的次日按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频率进行年金给付:
1. 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 被保险人已退休;
3.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年金给付。
被保险人可以从下列几种年金领取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次领取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给付养老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终身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定期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下面两个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时停止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给付年金满20 年
• 定期保证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20 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支付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总和,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定期保证终身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20 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支付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总和,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满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注:本条内所指约定金额为被保险人申请年金给付且经我公司同意时双方约定的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依本合同约定申请养老保险金给付且经我公司同意之日前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个人账户价值的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当地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限额。
以上提到的个人账户价值是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三、返还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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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有效证件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 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四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 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约定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个人 账户价值,但自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再有权解除合同,将依照本条第二款 约定处理。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但其真实年龄符合本公司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调整养老保险金:
1、如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养老保险金 的领取金额。
2、如已领取养老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实领养老保险金高于应领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有 权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养老保险金。
3、如已领取养老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应领养老保险金高于实领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应 将应领养老保险金与实领养老保险金总和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
第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解除合同后,不退还已交保险 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的,本公司无息退还已
交保险费。
第二条【告知义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被保险人名册,以
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 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基本条款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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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
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
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其他保险金是指除了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其他保险金。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一、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
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变更后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自批注 日起享有相应权益。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不能确定身 故先后时间的,若无其他有效指定受益人,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保人因团体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
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将个 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 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中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的账户价值 扣除退保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或根据投保人要求将其划入公共账户或投保 人指定的其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
投保人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团体保险变更申请书;
3、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增减信息清单;
4、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减少被保险人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公共账户部分的
账户价值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账户价值中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的部分在扣除退保 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价值和个人账户 “单位交费”部分的账户价值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在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被保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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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于收到首期保险费且书面同意承保的次日起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并为每一
第十五条【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
账户与投资条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
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索赔时效】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
险人身故的原因。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