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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2010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3:39: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若被保险人失踪后经法院宣告身故,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身故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 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第十一条【失踪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

  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 的保险金中扣除。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条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本公司对已经开始领取

  养老保险金的被保险人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证明文件;

  4、投保人已获得被保险人同意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将公共账户部分的账户价值

  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账户价值中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的部分在扣除退保费用后通

  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价值和个人账户“单位交 费”部分的账户价值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在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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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按如下方法计算账户价值: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交纳保险费后,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交纳保险费的,账户价值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 额等额增加。

  (二)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扣除保险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扣除的保险单 管理费等额减少;

  (三)本公司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各账户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以日结算利率结

  第二十条【账户价值】

  若按照保证利率结算的账户价值大于按照结算利率结算的账户价值,保证利差等于二者

  之差,否则保证利差为零。 本公司在每个保单年度末时、被保险人身故、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按保证利率对应

  的日利率结算保证利差。 投保人解除合同或投保人通知本公司减少被保险人时,本公司不结算其所在保单年度

  的保证利差。

  第十九条【保证利差】

  自本合同生效起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2.50%。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调整第六个保险单年度及以后保险单 年度的保证利率,且保证大于零。调整后的保证利率将于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 如我们没有公布新的保证利率,则本合同最近一期适用的保证利率将继续适用。

  第十八条【保证利率】

  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

  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在六个工作日内公布,并适用一个月。每月公 布的结算利率为年结算利率(按复利折算为日结算利率进行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价值的结 算),保证大于零。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有权利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第十七条【结算利率】

  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权益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及公共

  账户的归属比例及所有权转化条件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十六条【权益归属】

  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

  公共账户用以管理团体交费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部分的交费金额。投保人解除合同,公 共账户撤销。

  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投保人解除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或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年金并经我公司同意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

  0%

  2%

  3%

  4%

  5%

  第13 个

  保险单月及之后

  第10 个-第12 个

  保险单月

  第7 个-第9 个

  保险单月

  第4 个-第6 个

  保险单月

  第1 个-第3 个

  保险单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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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 个

  保险单月及之后

  第10 个-第12 个

  保险单月

  第7 个-第9 个

  保险单月

  第4 个-第6 个

  保险单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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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单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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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责任】

  一、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

  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

  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条件】

  保单条款

  (四)账户价值部分提取费用

  被保险人可以对个人账户中其拥有所有权的账户价值进行部分提取,本公司有权按照下 表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

  (一)保险单初始费用

  本公司按投保人、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取保险单初始费用,最高比例标准 为保险费的5%。

  (二)保险单管理费 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保险单管理费,保险单管理

  费的最高标准为每个被保险人每年60 元。

  (三) 退保费用 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本公司在投保人解除合同、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减少被

  保险人时收取退保费用。退保费用收取的最高标准为退保账户价值的5%,该费用由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按照各自退保所得分别承担。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退保本公司不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及手续费,但不满一年终 止合同的按照下表扣除退保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保险单相关费用】

  算利息,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额增加;

  (四)本公司结算保证利差后,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差增加;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部分提取账户价值后,账户价值按提取额度减少。 本合同终止或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时,结算利息根据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照公布的上

  个月的日利率计算;保证利差根据当年的实际经过天数按照上一年公布的保证利率计算。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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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二十四条【责任免除】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20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

  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支付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总和,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满后仍生存,本公司 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注:本条内所指约定金额为被保险人申请年金给付且经我公司同意时双方约定的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依本合同约定申请养老保险金给付且经我公司

  同意之日前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个人账户价值的5%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累计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当地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限额。

  以上提到的个人账户价值是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 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三、返还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

  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

  定期保证终身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20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

  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支付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总和,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定期保证领取

  •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下面两个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时停止

  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给付年金满20 年

  定期领取

  •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终身领取

  •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给付养老保险金后,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一次领取

  被保险人可以从下列几种年金领取方式中选择一种:

  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被保险人已退休;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年金给付。

  1.

  2.

  3.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以下几项条件并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将于接受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