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2009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3:38: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2009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本公司将于接受被保险人年金给付申请的次日按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频率进行年金给付:
1. 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 被保险人已退休;
3.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年金给付。 被保险人可以从下列几种年金领取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次领取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给付养老保险金后,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终身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 定期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下面两个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时停止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给付年金满 20 年
• 定期保证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 20 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 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支付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总和,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定期保证终身领取
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 20 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 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支付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总和,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满后仍生存,本公司 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按接受理赔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高度残疾鉴定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按接受理赔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向被保险 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Sun Life Everbright Life Insurance Co.,Ltd.
光大永明2009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光大永明[2009]95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被保险 人名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 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约定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个人
账户价值,但自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再有权解除合同,将依照本条第二款
约定处理。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但其真实年龄符合本公司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调整养老保险金:
1、如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养老保险金
的领取金额。
2、如已领取养老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实领养老保险金高于应领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有
权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养老保险金。
3、如已领取养老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应领养老保险金高于实领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应
将应领养老保险金与实领养老保险金总和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
第四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有效证件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
供上述资料。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
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将个
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中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
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中权益归属于投保人的账户价值
扣除退保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或根据投保人要求将其划入公共账户或投保
人指定的其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
投保人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团体保险变更申请书;
3、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增减信息清单;
4、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减少被保险人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不足符合本保险投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的百
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公共账户部分的账户价值和个人账户的账户
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
第六条【减保选择权】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公共账户或个人账户“单位交费”
部分的账户价值,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时对应账户价值的 10%。该项权利每一保
单年度只能行使一次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最多行使三次。 每一被保险人于本公司开始承担责任后至该被保险人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
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价值,但每次减少的金 额不得超过其当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账户价值的 10%。该项权利每一保单年度只能 行使一次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最多行使三次。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
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
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出批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八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
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