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信步人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3:29: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方式外,离职的被保险人还可以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其个人账户:
经您允许,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5 条第三项的规定扣除手续费后,通过您一次性退还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并注销该个人账户。
4. 保单账户及结算
4.1. 账户设置
在满足我们对于个人账户最低额度规定的条件下,我们将为每一个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将分设团体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用于管理您和被保险人各期交费金额和账户价值。
经您申请,并在满足我们对于团体账户最低额度规定的条件下,我们可为您设立一个团体账户,用于管理团体交费中不属于任何个人账户部分的交费金额和账户价值。该团体账户中的账户价值只能被分配到各个人账户中,不得作为退休金直接给付给被保险人。
团体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之间可以进行转移,但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个人的权益不能向团体账户转移。个人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之间不能进行转移。
4.2. 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本合同项下各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至2014 年1 月1 日零时止我们为各账户设立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此后,我们在每会计年度末公布一次最低保证利率及其适用期间,最低保证利率不低于零,不高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超过最低保证利率部分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若我们在某一会计年度末未公布新的最低保证利率,则上一期已公布的最低保证利率继续适用。
4.3. 结算利率
我们在每月月初公布上月保单账户结算利率,用来结算上月的账户价值,结算利率将不低于该年度适用的最低保证利率。
4.4. 账户价值结算
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利率公布日结算。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我们进行结算时账户上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和我们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进行计算。目前我们的结算频率为每月结算,即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期间,但我们有权根据监管规定调整结算频率。
我们每次结算账户价值时,先计算该结算期间的账户价值,再从账户价值中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发生部分领取的账户的对应账户价值,我们按照距离部分领取申请日最近一次的结算利率公布日至申请日的实际经过天数,对该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进行结算。
因保险责任终止或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账户价值需要在非结算利率公布日结算的,我们按照
距离账户注销申请日最近一次的结算利率公布日至注销时的实际经过天数,对该账户进行结算。
5. 费用的收取
我们将收取如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
在保险费进入团体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之前,我们将从中一次性收取一笔初始费用,此费用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不高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标准。收取该笔初始费用后,我们将保险费的剩余部分记入相应的账户。
二、保单管理费
我们将于每月结算后及账户注销时向个人账户、团体账户及保留账户分别收取保单管理费,作为账户维护及提供保单年度报告的费用,此费用将以固定金额方式按月从账户中扣除。初次建立的账户将在满一月后开始收取。账户注销时距上次保单管理费收取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由我们从团体账户中扣除用于交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保单管理费的费用。若您同意,则我们将于每月结算后及账户注销时从团体账户中扣除被保险人个人保单管理费,若团体账户金额不足以交付该期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保单管理费,我们将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该账户应交的保单管理费;若您不同意,我们将于每月结算后及账户注销时,按照个人账户中团体交费部分与个人交费部分价值所占比例从个人账户中扣除该账户应缴的保单管理费。
如任一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我们将及时通知您或被保险人���充账户价值。如我们通知后您或被保险人仍未交费的且账户价值被扣减至零的,我们将注销该账户并终止保险责任。
三、手续费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解除情况、部分领取团体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或被保险人离职时,我们将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数额将依照我们收到您或者被保险人提交的申请书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按以下比例确定:
保单年度费用比例(占保单账户价值的)
15%
24%
33%
42%
51%
6 及以后各年0%
6.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6.1. 归属规则
团体账户下由您所交保费产生的各项权益,全部归您所有。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由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产生的各项权益,全部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由您所交保险费产生的各项权益,根据您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的权益归属规则确定,您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权益归属规则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若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则办理:
一、 被保险人告知申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条款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对该被保险人解除本合同,并按本保险条款第3.2 款的规定的方法计算并退还在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之日计算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继续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保申请书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更正为真实年龄。
6.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您最后提供给我们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6.4. 信息披露
在每个保单年度结束后,我们会向投保人和每个被保险人寄送保单年度状态报告。
6.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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