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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信步人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3:29: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发生升学、参军、出国等情况,需要提前领取账户金额的,经您同意并按相关法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提前领取。我们按本合同中确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将按照您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的归属规则计算我们收到本保险条款第 2.3 款第五项规定的理赔申请材料并接受申请之日已归属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产的账户价值。

  2.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每人的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上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但您不得指定被保险人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被���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退休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退休,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原件;

  2. 被保险人合法退休证明原件;

  3.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退休事宜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加盖您单位公章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及身故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3.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4. 被保险人的火化或丧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若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应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

  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或鉴定为我们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由永久完全残疾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加盖您单位公章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诊断书或鉴定书原件;

  3.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特殊给付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升学、参军、出国等情况,需要提前领取账户金额的,由被保险人通过您向我们申请领取,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加盖您单位公章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 被保险人相关申请情况的证明原件;

  3.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4.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批准领取手续后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相关部门同意提前领取的证明材料。

  六、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们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起。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经我们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在满足我们规定的最低保险费数额要求的前提下不定期、不定额地向我们交付保险费,您也可以按照和我们约定的交费计划进行交费。最低交费金额的标准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3.2.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加盖您单位公章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 本合同;

  2. 本合同项下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我们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

  3. 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相关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之日对应的账户价值计算团体账户及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我们会以转账的方式向您退还团体账户及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现金价值。您应将我们退还给您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现金价值中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部分交给被保险人。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3. 部分领取团体账户或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满足我们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部分领取团体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的价值。您或被保险人部分领取后,团体账户或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将会等额减少。

  您在每个保单年度享有一次���手续费部分领取团体账户价值的机会,但免手续费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距离申请日最近一次结算后团体账户价值的15%。每个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年度享有一次免手续费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机会,但免手续费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距离申请日最近一次结算后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价值的15%。您或被保险人申请免手续费的一次领取超过上述限额的,则我们对超过部分收取手续费。每个保单年度内,您或被保险人若已经进行过一次免手续费的部分领取,则其后如您或被保险人再次领取时,不再享有免手续费待遇。

  您或被保险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以及所能提供的其它材料。经我们核准后,我们将您或被保险人所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从对应的团体账户或个人账户中扣除,若需要扣除手续费的,我们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第5 条第三项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3.4.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您为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后,我们从中收取与您约定的初始费用后签发批单,于批单上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您也可以选择从团体账户中支付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我们对此不收取初始费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提交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相关证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自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我们将计算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和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在收到您的书面通知之日的对应账户价值。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将转回至您的团体账户。

  离职的被保险人可选择离职后将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作为保留账户,继续由我们为其管理。我们继续为该个人账户结算收益,并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和手续费。

除上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