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财富增值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3:27: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附加财富增值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 保险金 或全残(见 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国华附加财富增值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附加财富增值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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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3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v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年金转换的权利 …………………………………………3.6、5.9
v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权利…………………………………6.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v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9.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5.保单账户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保险合同构成5.1万能账户9.1 年龄错误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5.2保单账户9.2 效力终止
1.3犹豫期5.3保单账户价值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我们提供的保障5.4结算利率9.4 货币单位
2.1保险期间5.5保单账户利息10.释义
2.2投保条件5.6保证利率10.1保单年度
2.3保险责任5.7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10.2有效身份证件
2.4责任免除5.8保单管理费10.3周岁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9年金转换选择权10.4全残
3.1受益人6.现金价值权益10.5意外伤害事故
3.2保险金申请6.1现金价值10.6毒品
3.3保险金给付6.2退保费用10.7酒后驾驶
3.4失踪处理6.3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5诉讼时效7.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10.9无有效行驶证
3.6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7.1效力中止和恢复10.10 现金价值
4.如何支付保险费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4.1保险费的支付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4.2宽限期险
国华附加财富增值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国华寿发[2011]249 号��2011 年 7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 险 合 同 构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
成 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 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 险 合 同 成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立与生效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 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月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
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终止日期
不得超过主合同终止日期。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 凡满足主合同被保险人条件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件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见 10.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 保险金 或全残(见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 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